问题解答:
答:A、由于注册资金没有实缴到账,且公司目前的净资产是负数,则所有者权益为负数,以0元转让应该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三条规定的价格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规定。
B、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按照200万作价转让,由于可扣除的股权成本和交易成本几乎为零,故200万需要全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4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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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
“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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