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答:A.根据描述,贵司属于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那么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中第一条第八款第1点规定,贵司可以适用简易计税5%征收率开具发票,但相关进项不可抵扣;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式,适用9%增值税税率。

  B.由于甲公司属于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故,甲公司再将不动产销售给乙公司时,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中的第一条第八款第3点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9%税率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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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八)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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