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如果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由于贵司出租的不动产是在2018年购买,所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需要在B市按照3%征收率预缴增值税,然后再回到A市按照9%税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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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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