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印花税的应纳税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以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可见,品牌使用权合同不属于上述印花税列举范围。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综上,贵司签订的品牌使用权合同不属于上述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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