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不需缴纳印花税,贵司在与银行再签订每笔融资贷款合同时缴纳印花税,税率十万分之五。
根据描述,贵司与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仅是银行对某一借款人一定期间内允许融资的额度计划,此类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税凭证。
其中,贵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 30 号)第二条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针对这类贷款合同,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税率十万分之五。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出口发票融资合同通俗的理解是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这类合同目前未明确规定是否缴纳印花税,根据我们理解其与借款合同性质不一样,因此不属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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