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长期异地工作(远离任职公司所在地)人员的住房租金是否可以申报房租专项附加扣除?另外请问与他人合租房屋是否双方都能申报房租专项附加扣除?
答:从政策上来理解,只有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可以扣房租,主要工作城市的判断是以“任职受雇”地为准的,因此如果任职公司所在地有自有住房的话,我们认为按照现行政策是无法扣除住房租金的。
与他人合租不影响双方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只要双方满足扣除条件就都能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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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
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 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