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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69 号)
十、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 3 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 9 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 号)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 3 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 9 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11 号)
九、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 3 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 9 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5 号)
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月销售额超过 3 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 9 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 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