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由供应商发货的,比如 A 产品,供应商卖给我们 200 元,我们销售 300 元,可是这个涉及到送货上门,需要费用 30 元,那么,供应商给我们开 230 的发票,我们销售出去,能开商品300 元,收派服务费 30 元吗?
答:根据您的描述,供应商给贵司开具了包含送货上门费用的发票,因此我们推断产品是由供应商直接发货到客户手中的,而贵司向客户收取的 30 元费用实质上具有代垫性质(由贵司向供应商支付后续向客户收回),因此从以上前提判断,向客户收取的 30 元费用属于“价外费”,应包含于价款中适用同税率一同开票。如果贵司实际提供了收派服务,且合同中分别约定了两者价格,能够分别核算销售额的,那么我们认为实务中可视同“兼营”处理,分别按适用税率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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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