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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因此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再进行加工的业务实质是生产产品的过程,我们认为应该开具销售发票;如果委托方委托受托方采购原材料,且原材料发票直接开给委托方,受托方仅收取加工费的,则针对此加工费我们认为可开具加工劳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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