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股东均为自然人,注册资本均未到位。公司日常运营资金是其中之一股东借给公司的。请问,这样合法吗?
答:认缴制下,注册资本未实缴,而以股东借款作为运营资金的操作并不违法,但借款产生的利息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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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12号)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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