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我公司因以前年度接受捐赠形成资本公积,现要转增股本,股东有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全部为个人),请问各自的涉税处理?我公司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答:因以前年度接受捐赠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视为先利润分配再投资,贵公司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因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收入免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股东因全部合伙人为个人,则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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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二、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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