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国税发[2010]54 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4]20 号第二条第(八)款,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部分是企业的留存收益,该部分收益并没有缴纳过个人所得税。现在以该部分收入转增资本会增加股东的股本,其实质是股东以其取得的税后收入再次投入企业。
所以,转增资本时该部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看自然人股东的身份:如果是居民个人,需按照“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外籍个人,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 号)
二、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
(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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