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文化事业建设费中纳税范围是什么?广告设计属于应纳税范围吗?
答:根据相关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中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所称广告服务,是指“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而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了广告服务包括以下内容: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所以广告设计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范围。
__________相关规定: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十一条:本通知所称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一财税〔2016〕36号)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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