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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研究院
我们公司是热电厂,供热期是每年10月-第二年4月,在5-9月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设备的大修费应当如何摊销,如果计入制造费用按10至4月摊销可以吗?制造费用年底不是必须要清零的吗?税法和会计处理上有什么规定吗?
答: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制造费用”科目期末不必归零,公司5-9月份发生的折旧及大修费用应归集至制造费用科目,10至4月时将制造费用转入成本。
热电厂的供热行为可以理解为生产制造企业生产销售产品,热电厂的产品就是热量,归集至制造费用中的固定资产的折旧与大修费相当于热量这种商品的成本,销售热量产品时才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成本。因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所以税务与会计的处理是一致的,这样处理并不存在“税会差异”。
相关规定:
《会计准则-5101制造费用》
季节性生产企业制造费用全年实际发生数与分配数的差额,除其中属于为下一年开工生产作准备的可留待下一年分配外,其余部分实际发生额大于分配额的差额,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额小于分配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除季节性的生产性企业外,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