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我公司3月出货产品如果在4月发现质量问题,对方要求我们给与相应的折让,4月1号增值税税率下调后,我们应该怎样开具折让发票给对方?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由于你公司业务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3月,适用16%税率;所以在4月开具折让红字发票,应该按照16%税率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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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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