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我公司建筑行业,税务局通知让我们把以前签订合同没有收到款的业务都在这个月按照10%税率申报,这个有依据吗?
答:没有,目前我们缴纳增值税,应该开具何种税率是由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决定的,比如,我们建筑业签订了分期收款合同,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我们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的收款日期,分时间点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收款时间为4月1号之后,即使是4月之前签订的合同,也应该按照4月1号之后新税率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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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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