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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注册了一家公司,还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现有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过来,该发票能在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再抵扣吗?如果等到之后再开,税率就不一样了,所以希望在本月能开具给我司。
答:贵公司目前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抵扣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间需处于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若处于取得营业执照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
(2)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即只要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过增值税,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得抵扣;
(3)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无实际生产经营收入(不包含有实际经营收入但隐瞒的)。
同时提示贵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
贵公司若不满足上述条件,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第一条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十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