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公司给长期驻外工作人员发放的补助费,需要缴纳个税吗?具体文件号是什么呢?
答:企业为长期驻外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补贴,应将其并入到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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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十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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