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我公司是做美国游客旅游的,由于我公司原因造成违约,经过与美国客人协商,我公司赔每个人200美元。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但是为进销差额纳税,税率6%。赔偿行为造成我公司成本增加,那我公司在赔偿客人时,让客人写了收据,并留了电话,签了字。我想问,这个收据是否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如果不能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必须计入营业外支出,那是否就不能算做差额纳税的成本?
答:1、会员您好,首选解释一下旅游业执行差额征税,有哪些支出可作为销售额的扣除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所以赔偿款计入营业外支出是不能算作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的。
2、因为客户收取违约金时并未向你方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有客户签字的收据,此部分赔偿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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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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