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关于增值税税率降低这个事情,因为这次通知下的时间特别紧,4.1号后发货的就要按13%来开发票了。我们有很多供应商在问,能否有个过渡期,比如4.1—4.10(或几号)之间发货的还是开16%发票给我们?说系统来不及改。不知道大家都怎么做的?这样会有风险吗?对于我们接收16%的发票。如果我们硬性要求供应商开具13%的发票,采购谈不下来保证不含税价不变(合同上是含税价),那其实我们会有进项税的损失。?
答:4月以后也可以开具16%发票!只要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之前的销售业务,即便是4月份之后开具发票,仍然适用16%的增值税率。贵司取得的该发票并无税务风险。
针对贵司的供应商,既想要在4月1日之后还开具发票,又想要无纳税风险和缴纳税收滞纳金。可以在3月份增值税纳税义务所属期时,先申报无开票收入,在4月份开具16%的发票,但申报系统申报估计有异常,需要去税局窗口申报。
综上所属,想要在4月1日之后开具16%的专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把握就十分重要。建议双方签署合同时注意把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把握好!目前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如果发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是在4月1日之后,供应商应该按新税率13%开具发票!贵司若还是取得16%的发票,则应该退回让供应商重开!否则将不能作为财务凭证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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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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