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个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来源:高顿财务培训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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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我们向个人销售固定资产开票税率是多少呢?

答:如果这个固定资产是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这个属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区分情况,如果该固定资产已经抵扣过进项的再销售时就是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且正常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在2018年5月1日以后到2019年4月1日以前的,是按照16%,纳税义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以后的,按照13%。),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但不能开专票只能开普票,若选择放弃减税的可以开具专票。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五、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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