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分公司在异地,如果没有设立单独的财务部门,以总公司名义开发票合规吗?
答:分公司在异地成立时,应该到分公司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缴纳税款、开具发票。不论公司是否为独立核算,开票都是应该以分公司的名义;经有关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的,可由总机构按汇总纳税的规定缴纳税款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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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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