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同时在两个单位领取工资的个税问题

来源:高顿财务培训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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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如果一个高管在两个单位领取工资,是否可以都按照“工资薪金”项目在各个单位纳税申报?还是应该按照一个劳务报酬,一个工资薪金?

答:一、首先确定该高管是否同时受两家公司雇佣(即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属于同时与两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这两家公司都可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进行申报,次年自行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如果不属于两处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在其中一家公司仅担任董事,且不在该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应该按照“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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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第一条: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八、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第二条: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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