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和加计扣除的规定

来源:高顿财务培训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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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我单位购买了一个研发设备,合同约定是16%的税率,预付一半的设备款了,发票还没开,合同约定3月底交付设备,可目前来看对方交不了设备,我们还能要求对方按16%开发票吗?跟对方沟通过,说3月份没有发票,只能看4月份了,那对方4月份能不能给开16%税率的进项呢?我单位是研发和专业技术服务,是不是可以加计扣除?

答:首先如果销售行为发生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当时未开具发票,那么是可以按照原来税率进行补开的;第二,能否按照原来税率开具发票关键因素在于正确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贵公司预付了货款,对于对方来讲属于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由于贵公司与对方合同约定3月底交付,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3月,应当开具16%税率发票,我们建议贵公司尽量与对方协商进行解决;第三,贵公司能否加计扣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只有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才可享受,建议自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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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第二条: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七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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