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请问:A公司将使用中的车辆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出售给了B公司(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时没有资产评估只有二手车发票。现在A、B公司的账务该怎么处理?A、B公司各以什么入账?可以用二手车发票入账吗?A公司需不需要给B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不按简易征收有什么规定呢?是我们企业自己决定吗?应该有规定我们应该按什么方法核算吧?
答: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处置固定资产时,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将要处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
(2)发生清理费用时: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处置的收入时:借: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贷:固定资产清理
(4)清理净损益时:
若是净收益: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营业外收入
若是净损失: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
B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取得二手车:借:固定资产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司依法取得的二手车发票可以作为入账凭证。
3、根据财税〔2009〕9号规定,公司可以根据销售情况,自主选择是否按照简易办法开具发票。公司销售二手车若选择简易征收的不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不按简易征收可以开具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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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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