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如果公司名称变更后,原来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认证和入账?
答:若为公司名称变更前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期限内(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是可以在增值税发票勾选平台上自行勾选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且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入账;若为公司名称变更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退回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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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
11号)
第十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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