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我们与代理商签订月结账户,以代理商实际垫付金额的1%收取服务费。例如,我司上个月共花费机票款10000元,手续就是100元,对方给我们开具101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我们可以进项抵扣的金额是10000元对吗?服务费是不可以抵扣的对吗?代理商给我们开具普票,我们也是可以入账的对吗?
答:会员您好,如贵公司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话,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但可以办理入账。针对目前最新的《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建议贵公司与代理商签订合同时说明,代理企业提供两份票据:一份是航空公司出具的行程单,一份是代理商按自己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开具的专用发票,这样贵公司行程单可以按照最新要求,按照9%抵扣进项税,同时手续费也可以根据代理商开具的专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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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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