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结构性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有没有相关认定哪一种需要缴纳,如果需要缴纳,是作为不开票收入缴纳吗?
答: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如果结构性存款在合同中约定保本,取得结构性存款持有收益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购入所列示的A产品取得的收益,需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结构性存款产品为非保本的,其取得的持有收益不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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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