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香港母公司决定解散境内全资控股的子公司,撤回投资,“盈余公积金”项下的所有金额,是否要交5%的预提所得税
答:如果香港母公司决议解散境内全资控股的子公司,撤回投资,则按公司清算的相关规定处理,盈余公积项下的金额,需要确认为香港母公司的股息所得,缴纳5%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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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第五条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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