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当月有不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金,怎么入账。取得的专票,先计进项税金,然后再计进项税转出吗?
答:您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抵扣进项税,如果不符合抵扣条件,再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进行账务处理:
1、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如购进产品用于免税、集体福利等,异常扣税凭证等。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的进项税;失控发票等。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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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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