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的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来源:高顿财务培训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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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我公司与经销商有违反价格体系罚款的协议,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如违反协议约定,我公司将对其收取违约金,此违约金跟我公司销售商品无关收取的价款无关,是否要当做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答: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违反约定属于合同已履行且经营业务已发生的情况,收取的违约金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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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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