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抵减会计处理

来源:高顿财务培训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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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4月1日起实施的进顶税加计抵减政策,计提、抵减、调减、结余时怎么样进行会计处理?

答: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会计上只反映本期实际抵减额,对于加计抵减额的计提、调减和结余等其他变动情况,直接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单独反映,换言之,以附列资料(四)相关栏目作为加计抵减核算的台账。

期末,根据本期实际抵减额(即附表四第6栏第5列金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除实际抵减之外,加计抵减额的其他变动,一律不做会计处理。

按照实际抵减税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当期收益

银行存款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关于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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