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个人从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已经向税务局预交了1.5%的个税。请问年底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还要考虑代开的这块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八条:”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取得劳务报酬应并入综合所得中,次年6月底之前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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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八条: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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