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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进项税加计抵减的条件?
来源:
高顿财务培训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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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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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我们公司收到4月份开具的以前年度房租
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加计10%抵减?
答:需要满足加计扣除条件:
1、贵司是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贵司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在满足加计扣除条件的情况下,在收到发票后入账,当月认证,即可享受
加计扣除
。
__________
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
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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