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有笔长期应付款5000万,未确认融资费用约1000万;2018年已确认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150万”,请问这150万的未确认融资费用能税前扣除吗?能否合并分类在财务费用-利息收支中填列期间费用表?如果有政策指引,请告知下文件号,非常感谢。
答:1、租赁期间主要业务的税会差异
(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在未来租赁期间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根据税法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不计算现值,即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因此,在租赁期间,对于会计上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税前不可以扣除,按照每年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作纳税调增处理。
(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计提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一样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根据税法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折旧年限依据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来确定。
假如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相一致的情况下,由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初始成本不同,也会造成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不相同,会计与税法上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关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业务的税会差异由“财务费用”与“折旧”差异构成。以2018年度纳税调整为例,贵公司财务费用需要纳税调增150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50*25%;固定资产调整表需做纳税调减申报(5000-4000)/10(假如资产按10年折旧,税会折旧年限相同),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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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十七条(二)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并计入财务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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