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乙方(我公司)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一条款写明:乙方衬砌渠道所用砼板材料由甲方另行招标提供给乙方,乙方的合同总价中不包含砼板金额,请问一下,这是否属于税务中所规定的甲供材,从而可以按简易计税办法处理增值税?
答:根据您的描述,甲方提供建筑所用砼板材料,属于甲供材,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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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七)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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