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操作中必须要实际收到外汇核销之后,才能申请免抵退吗?

来源:高顿财务培训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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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实际操作中必须要实际收到外汇核销之后,才能申请免抵退吗?

  答:根据相关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退税期限是90天,外汇核销期限是180天,因此实际操作中可先申请出口退税,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外汇核销即可。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第二条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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