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收入确认原则

来源:高顿财务培训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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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我一直在想,我发票开了,工程没有完工,收到工程款了,我是不是能确认为收入了呢?因为按书上说的,原来的理解的,工程没有完工,是吧,入账入工程结算,但是我发票都开了。我成本是工程施工成本,收入是主营业务收入,那我的主营业务成本怎么办?都没有结转。

  答:你好,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规定工程施工企业即使已经开具发票收取款项,也应该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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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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