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自然灾害造成材料报废,是属于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是不是可以不用转出?
答:自2009年1月1日起,“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非正常损失”范围,所以,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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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关于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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