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请问销售人员因公出差而领取的出差补贴和误餐费我公司是否需要将其计入工资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如不需要入工资的话请问如何入账比较合理?
答:销售人员因公出差而发生的出差补贴和误餐费不需要计入工资,且不征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建议记入“销售费用-差旅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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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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