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如果企业未能及时取得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允许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需要补充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公告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如果贵司在2021年5月31日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未取得发票,那么该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届时需要做纳税调增;但如果在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了税前扣除凭证,贵司就可以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取得有效凭证的无形资产摊销在企业所得税中需要按直线法摊销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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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
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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