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您的描述,我们理解为贵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八条规定对带薪缺勤(即短期薪酬)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预提相关费用成本。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因此建议贵司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
第一,如果贵司预提的职工薪酬,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以前还尚未发放的,那么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增。
第二,如果贵司年底预提的职工薪酬,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就已经发放的,那么在汇算清缴时就不需要做纳税调增。
————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八条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
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