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来源: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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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答:根据组通字[2017]38号第一条以及第二条规定,国有企业允许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比例计提计入管理费用,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贵司实际支出为2万元,没有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的1%,故,允许按照2万元据实扣除,计提的余额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特别提醒:如果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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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一、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

  二、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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