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见,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不仅需要转让协议生效,同时还需要完成股权变更手续。虽然贵司在1月20日就已经收到了该笔股权转让款并且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但是由于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故,1月20日仍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入,待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再确认收入,并依法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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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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