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根据总工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可见,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每月应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其中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总工办发[2004]2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仍需要缴纳工会筹备金。部分地区由税务机关代收,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或者工会筹备金的比例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综上,无论是成立工会组织还是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都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部分地区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由税务机关代收。企业可凭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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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
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有关单位)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级工会收到工会经费(筹备金)后向有关单位开具“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有关单位凭专用收据在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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