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每年进行的课时继续教育是否属于专项附加扣除?

来源: 综合
48人赞过
张晓萌
张晓萌
硕士

高顿研究院

问题解答:
  答:根据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附件显示,会计人员考取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等属于专项附加扣除里的继续教育,而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因只是获取学分并不取得证书,不在人社部发[2017]68号规定的职业资格目录中。

  综上,会计人员每年进行的学分继续教育不属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三章继续教育

  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声明‘来源高顿’均为原创,未经许可,任何人或组织不得复制、转载、摘编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应用。

主页 > 财税学院 > 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