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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在自开立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因此,贵司作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基本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后,需要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不能因为该银行账户不收取经营收入而不去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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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