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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第六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转让财产收入等。
由于贵司收到的该笔由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其返还对象是企业的工会组织,并不是给贵司的,并且该笔工会经费返还需要作为企业工会的活动经费,专款专用,不属于贵司的收入,仅是代收款,因此,贵司收到返还的工会经费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贵司在收到返还的工会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如果发生了工会活动经费,那么可以直接从“其他应付款”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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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