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答:A、增值税:不可进项抵扣。
企业发生的高管进修费用是针对高管个人的一种能力提升发生的支出,该项费用不是企业做为服务的消费方。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B、企业所得税:需要区分发放形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发生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而高管的学习进修是以个人为主体,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
综上,该高管进修发生的费用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区分发放形式:如果是通过学费发票实报实销,计入福利费,可以在福利费的限额内扣除;如果是计入当月工资薪金,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支付,则可以全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C、个税:需要按工资薪金扣缴。
不管是通过实报实销还是现金发放的形式,原则上都应该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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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
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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