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证券投资分析》章节考点:法律定位不同

来源: 高顿网校 2015-11-23
  2015《证券投资分析》章节考点:法律定位
  1.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经纪人的客户服务限于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有关证券投资的信息。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的员工。
  2.证券投资顾问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员工中,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证券投资顾问要了解客户需求,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提供有针对性的顾问建议服务。
  3.证券经纪人拓展服务范围,提供证券投资顾问
  服务,应当加入一家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成为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正式员工并通过所在机构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
  4.证券研究报告的功能是向客户提供证券估值和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是证券公司维护客户、帮助客户实现账户增值的重要手段。
  5.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经纪业务在立法或者规则上相互独立。在实践操作中,两者存在紧密联系。
  6.从境外证券市场的情况看,研究报告是券商服务专业机构客户的基本手段。如国际投行对机构客户的服务主要采取“研究报告+机构客户销售+交易通道”的模式。研究报告由国际投行的投资分析师基于独立的立场撰写制作,发送给客户;机构客户销售人员属于投资顾问人员,负责与机构客户交流或者转述已发布研究报告的观点。研究报告同时发送给公司的其他投资顾问团队,由投资顾问团队转化为具体的投资建议,提供给公司经纪客户中约定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客户。
  7.“研究报告+机构客户销售+交易通道”模式,可方便为客户提供综合的一站式服务,但需要合理区分客户支付的研究服务报酬和交易通道服务报酬,使客户明白消费,明确责任,规范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据了解,英国FSA规定,证券经纪商应向客户披露佣金中证券经纪和研究服务支出的金额和比例。但在形式上,很多国际投行仍将研究部门作为成本中心将佣金收入中的一部分作为研究成本开支。从境内券商实践看,随着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及其研报需求增长,券商研报逐渐具备市场价值,并成为券商服务专业机构客户的基本手段。券商依靠研报维护机构投资者,并约定专业机构客户的交易佣金中包含提供研报服务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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